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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家等3人诈骗)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20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9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栾城县**镇**村**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97********,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栾城县**镇**村**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栾城县**镇**村**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周某甲、张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张某甲、周某甲、张某乙共谋以“白付美”套现的名义实施诈骗。张某甲以卖化妆品的名义在蘑菇街平台向孙某某租赁店铺(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均为杭州市江干区环丁某某*号意**中心*座*室),张某甲、周某甲在百度贴吧发布“白付美”套现广告吸引客户。2020年3月5日,黄某某等三名被害人通过广告联系张某甲、周某甲后在二人租赁的店铺内虚假消费共计人民币6489元,于3月7日确认收货,待货款打入孙某某账户,张某甲即向孙某某索要该营业款,孙某某于3月8日转账人民币6778.94元至张某乙提供的其本人的银行账户内,张某甲、周某甲即将孙某某和三名被害人均拉黑。后被害人因未收到套现款而申诉,蘑菇街平台强制退款给被害人,孙某某损失人民币6078.94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周某甲、张某乙已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条、谅解书、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

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周某甲、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扣押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周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周某甲、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瑶

2020年824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被告人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6*******;被告人张某乙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6*******

2.案卷材料4册。

3.量刑建议书及具结书各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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