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龙 川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张某多,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2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住龙川县**镇**村**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20年3月27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9日由龙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多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左右,被告人张某多替其爷爷张某佛(已故)保管一支火药枪,并一直放在自家卧室,偶尔拿去打鸟。2020年1月22日,张某多将该枪支借给同村村民朱某深用于打鸟。2020年1月23日,公安民警依法对龙川县**镇**村张某多家进行检查,未查获枪支,后张某多带公安民警到朱某深家中查获该枪支。2020年1月23日,公安机关在张某多家中将其抓获归案。经广东省河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能正常击燃底火,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1支;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查询证明、情况说明;
3.证人刘某某、张某丁、朱某深、张某戊、袁某明、朱某谷、朱某妙、陈某勤、张某己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多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书(河公(司)鉴(痕)字【2020】3号);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枪支图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张某多审讯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1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多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袁国梁
检察官助理 杨秋燕
2020年5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张某多现羁押于龙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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