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张某坤,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8*******2110,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住*******。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坤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坤在曲靖市******村委会马路边村*****二分店(**家电维修)用筷子和铁锤致孙某吉轻伤二级的后果。案发后,民警在案发地口头传唤被告人张某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坤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坤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保柱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坤现居家中。
2.案卷材料侦查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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