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沿检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张某场,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抢夺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10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27日被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月18日被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6日被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静,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24日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场、周某静、张某乙、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场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13时许,被害人刘某乙、被告人张某场等人在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土地坳镇关怀村槐树湾山坡上以弹“暗子宝”的方式赌博,张某场赔钱时发现刘某乙悄悄塞赌注,质问刘某乙,现场有人喊警察来了,参赌人员四处逃散,张某场趁乱将刘某乙押在赌桌上的六千余元拖走,以刘某乙出千为由,朝刘某乙身上拳打脚踢,张某、周某静、张某1上前一同殴打刘某乙,致刘某乙受伤。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乙右下肢损伤属轻伤一级、腰部损伤属轻伤二级。
周某静、张某乙、张某、张某场分别于2020年7月21日、23、25日、26日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陈某某、刘某甲、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静、张某乙、张某、张某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场、张某1、张某、周某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场、张某乙、张某、周某静共同故意伤害被害人刘某乙,致一处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场、张某1、张某、周某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兴华
检察官助理 田川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均被羁押于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起诉书2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