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栖检部一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1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镇**村**号,租住烟台市芝罘区**街**号。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栖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栖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0日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潘**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被告人张某甲变造其朋友张某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2017年10月8日,张某甲携带变造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车行驶至栖霞市桃村镇桂林路时被栖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甲携带该证至栖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违章时被民警查获。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变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一本;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非法变造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栖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淑江
检察官助理:宫梦露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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