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公诉)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韩某某,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1231992********,甘肃省金塔县人,初中文化,户籍地甘肃省金塔县**镇**村**组**号,住金塔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寻衅滋事,2009年2月16日被金塔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无证驾驶机动车,2019年5月16日被甘肃省瓜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1000元。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金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甘F*****号小型轿车,沿金塔县金色阳光小区C27号楼门前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C27号楼2单元门前路段处,与迎面驶来的王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刮擦。经鉴定,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16mg/100ml。
在审查起诉阶段张某某主动供述了其全部犯罪事实,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接受刑事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但其酒后驾车发生事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晓宏
2020年9月18日
附:1.被告人张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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