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濂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403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九江市浔阳区**路**号**弄,现住九江市开发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11月13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1月11日将案件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于同年11月13日受理该案,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3时43分许,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赣******的小型客车沿九江市濂溪区前进东路西向东行驶至九江**路段,与停在路边等待上客的被害人徐某某驾驶的号牌为赣******的出租车发生碰撞,事故致两车受损,出租车上三名乘客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九江市交管支队第三大队民警接警后随即赶到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告人张某的数值为182mg/100ml,民警随后将其带至九江市新中医院提取血样,经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被告人张某的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含量为161.91mg/100ml。
被告人张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仪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谅解书;2.被害人徐某某陈述;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骏翔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张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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