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危险驾驶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20〕428号 

被告人张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110021972********,汉族,初中毕业,许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因酒后驾驶机动车2017年12月14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一交通执勤大队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11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7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豫K*****号小型越野轿车沿许昌市魏都区文峰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建设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血样乙醇定量测定,被告人张某每100ml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685mg,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亚伟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取保候审(住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联系电话:186********)。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