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张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301993********,汉族,云南省金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金平县**乡**村,住蒙某市**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0日4时36分许,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道**路交叉口,与郑某某驾驶的停在路口等红绿灯通行的云******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蒙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张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5.39mg/100ml。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在他人报警后仍在现场等待处理,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军军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8314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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