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一部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张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路**小区**单元**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1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无牌黑色五羊踏板二轮摩托车沿渭南市临渭区东风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三贤路十字左转弯向南行驶时,被临渭交警大队三中队民警当场依法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后将其带至渭南市妇幼保健院提取血样,经检验,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2.10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3、现场照片;4、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蓓
(院印)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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