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一部刑诉〔2019〕182号
被告人张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2519*********,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温县,住温县**镇**大街**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6日22时26分许,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驶豫H*****号轿车行驶至温县岳村村北路段时,被温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1.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案情,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改成
检察官助理:王亚楠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温县**镇**大街**号*号楼2单元6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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