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19〕16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80********,汉族,中专,购销人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住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昌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6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08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小型轿车沿昌乐县方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昌乐县利民街方山路路口南侧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驾驶员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34.2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昌乐县中医院抽取血样。2019年04月11日,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在张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8.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松梅
2019年8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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