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郊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张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2014,维吾尔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县**镇**路**号,住安徽省铜陵市**区**村**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1时34分许,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自北向南行驶至铜陵市淮河大道金苑小区门前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张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267.9 mg/100ml,达到了醉酒驾驶的标准。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驾驶证、机动车信息、违法记录查询结果、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3.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慧
检察官助理:江帅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安徽省铜陵市**区**村**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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