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谢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340404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驾驶员,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山庄*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淮南市谢家集区谢家集*村*栋*号)。被告人张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晚上,被告人张某与汝某某(另案处理)、孔某某饮酒结束后,由被告人张某驾驶皖D*****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谢家集区平山路王小丫足浴城门前路段,张某先行下车,汝某某驾驶该车挪动时碰到王某某腿部,两人发生争吵,王某某报警。交通民警到现场后将张某及汝某某、孔某某带至淮南市新华医院抽血送检。被告人张某及汝某某、孔某某在第一次询问笔录中均称该车系汝某某驾驶,隐瞒张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2020年7月30日,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9.8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抽血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
2.证人孔某某、王某某、汝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邹多品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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