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张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6196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尤某某,现住尤某某**村**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尤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在其朋友周某某位于尤某某**村祖房内吃饭时喝了一些酒。同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无驾驶资格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尤某某**村出发,沿光林村、城西大道往城关镇城区方向行驶,途经城西大道林科所附近路段时被尤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同日21时3分,被告人张某在尤某某总医院进行血样提取,该血样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检验乙醇浓度为122.37mg/100ml。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张某因本次无驾驶资格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被行政罚款3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判决书、血样提取委托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检测照片、福建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检定证书、现场调查记录、车辆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发还车辆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广信司鉴所[2020]醇鉴字第32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和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梅娇
检察官曾爱梅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5086****)。
2.随案移送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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