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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危险驾驶案)_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彭检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张某,曾用名张某甲,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8196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镇**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川******号二轮摩托车回柏林郡小区,行驶至李密大道二段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挡获,随后民警将张某带至彭山区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3.7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彰东

2020年5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1399032****)现被取保候审,居住于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镇**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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