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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二刑诉〔2020〕902号 

  被告人张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422199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号,现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村,系黄岩**模具厂职工。2013年8月1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黄岩交警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4月2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饮酒后驾驶贵G*****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黄岩区**街道**街**号对出路段处时,与该房子的台阶发生碰撞,造成台阶及其所驾驶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交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5月21日,被害人金某某对张某撞坏其台阶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查获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及血样照片、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

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彩霞

(院印)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9851*****;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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