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曾用名张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8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拘留,2019年10月25日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同年3月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4日13时49分许,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冀HWY630普通两轮摩托车沿荣顺街由北向南行驶,在经过**街**酒店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张某血液酒精含量鉴定为164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户籍证明。2、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3、查获现场及摩托车拍照。4、视听资料。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铁
附:
1.被告人现在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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