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一部刑诉〔2020〕68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路**号付**号,住本村。2016年12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9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无牌证二轮摩托车,沿藁城区廉州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绿野仙踪门口西侧时,与同向贾某某正停放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张某某、贾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晋州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酒精精浓度为19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医院诊断证明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信及无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贾某某、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车体痕迹检验记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无牌证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新月
检察官助理:张 涛
2020年8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路**号**号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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