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19〕44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1********721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阜阳市人,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办事处**村**户,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镇**行政村。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22时46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皖KFQ908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与竹园路交叉口处,被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事发时张某甲血液酒精含量为13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血样提取单等书证;
2.证人沈少华、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利云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镇**行政村。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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