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0〕35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91********,汉族,初中文化,临沂市河东区人,务工,住临沂市河东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张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鲁******号“金旅”牌轻型封闭货车,沿临沂市河东区东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机场路交汇路段时,被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河东大队执勤民警查获。被告人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2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等书证;血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抽取血样等视听资料;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广栋
检察官助理:刘晓
2020年7月28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