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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486号 

被告人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2200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沁阳市沁园********。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0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22时58分左右,被告人张某饮酒后无证驾驶豫H******号小型轿车,沿郑登快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郑登快速路南四环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33.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供述;2、证人谢某某证言;3、受案及归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等书证;4、鉴定意见;5、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红强

检  察  员:段武启

○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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