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检二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张*,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某某,现住洪某某曲亭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洪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晚上21时25分,被告人张*醉酒后驾驶晋L*****号江铃全顺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洪某某曲亭镇薄村,被洪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值勤民警查获,后交警将其带至洪某某中医院抽血送检。经山西省临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张*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乙醇成份;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179.81mg/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黎萍
(院印)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现取保候审,现住洪某某曲亭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电子卷宗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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