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555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住**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夏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1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夏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4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23时20分许,张某酒后驾驶豫小型汽车行驶到夏某某歧河乡葛新庄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抽取静脉血液经皖龙鑫司法鉴定所(2020)1701号检验鉴定,张某张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7.8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在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张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亚辉
检察官助理:刘庆邦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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