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二部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张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荣县**镇**村**组**号,现住址成都市双流区**镇**街**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晚,被告人张某某某将川A*****号小型轿车停放在成都市双流区黄甲镇长梗新居小区路边后回到住处吃饭喝酒,0时20分许,张某某驾驶车辆准备将车停放到小区门口车位上,当行至长梗新居小区门口路段时,行驶至道路左侧,与罗某某停驶在道路左侧路边的川A*****号小型轿车相撞,致车辆受损。民警出警在现场将张某某挡获。经检验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7.2mg/100ml。经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某支付了车辆维修费用并赔偿20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量醉酒程度及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你院适用速裁审理。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芷攸
2020年7月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联系电话:18123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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