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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一部刑诉〔2020〕34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市**区,现住山东省**市**区**村**号。2017年4月2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处以罚款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五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五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2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鲁******小型汽车,行驶至五莲县******路段处时,被五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被告人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4.1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11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市**区**办事处**村80号,电话13854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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