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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256

被告人张某,男,********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7********0317,汉族,初中文化,系三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员工,安徽省阜南县人,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40号,现住阜阳市**开发区家属院。被告张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227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6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无驾驶证酒后驾驶皖AVH617号小型汽车从新一中南门出发行至阜阳市淮河路与中清路交叉口等红绿灯时睡着,路人报警后交警到现场将其带至阜阳市创伤医院抽血检测,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查获经过、户籍信息、抽血记录表等书证;

2.​ 证人张某1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智勇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开发区家属院。

2.卷宗二册,光盘三张,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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