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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Z127号 

  

被告人张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广东省翁源县**镇**路*栋*房,未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无犯罪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翁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20时57分,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号1**1)从青年路聪聪茶餐厅行驶至青年路与人民路交叉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人体呼出气体酒精检测结果为222mg/100ml,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翁源县人民医院急诊科进行抽血取样送检。广东省法正司法鉴定所于2020年5月29日出具粤法正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29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张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46.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丘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笔录;4.鉴定意见;5.同步录音录像、监控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醉酒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在值班律师的在场见证下,张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院的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翁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育兰

检察官助理:刘素晶

2020年7月10日

附:

1.随起诉书移送案卷材料二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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