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0〕1196号
被告人张某,男,汉族,****年**月**日山东省龙口市,身份证号码:370681************,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省**市***路****号,现住址:新疆库尔勒市**路**家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23日01时30分,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新******号小型小型越野车沿延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羌都大厦前路段,因操作不当,将道路护栏碰撞,造成车辆及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被库尔勒市公安局执勤巡警抓获。经鉴定,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81mg/100mL,属醉酒驾驶。案发后,已赔偿完毕。案发后,张某检举他人犯罪事实,现该案已立案侦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察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举报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启超
2020年12月 8 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立功散页材料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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