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1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户籍住址:内江市东兴区**道**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23时40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川K2****号轻便二轮摩托车,由内江市市中区北街方向往西林大道方向行驶。当张某某驾车行驶到西林大桥桥上时,刮撞行人李某某,造成张某某、李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部门认定:机动车驾驶人张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行人李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被抽取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79.80毫克/100毫升。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并支付被害人李某某医疗费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查获经过说明、交通违法情况查询、交通案件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户籍信息、呼吸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起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临时收据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陈某某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朱全生无视国法,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远琳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198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