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张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镇**村**号**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5月6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2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被该局逮捕,于2019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9月27日至2019年10月25日、自2019年12月10日至2020年1月1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9月13日至2019年9月27日、自2019年11月26日至2019年12月10日、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张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16日上午,被告人张某驾驶车号为浙******奔驰牌小轿车沿徐明高速上行线行驶至**道时,故意撞上路侧护栏,致车辆右前侧严重受损,而后,张某报警处理,并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理赔,保险定损数额为48602.1元。该保险公司在核实情况时发现异常,遂委托安徽中尚保险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调查,同时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亦对事故的真实性展开调查,被告人张某遂放弃索赔。2017年3月19日该公司报案至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2019年5月6日,被告人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浙******的车辆定损材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车辆受损照片、车辆进出高速公路视频截图、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
3.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被害单位的报案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伪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着手实行犯罪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案发后犯被告人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盛继彬
检察官助理陈宏师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其住处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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