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瓜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生于1993年**月**日,身份证编号1427291993********,山西省闻喜县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镇**村**组**号,现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小区**单元**室,个体。2020年5月1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瓜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瓜州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甲,男,汉族,生于1993年**月**日,身份证编号1427291993********,山西省闻喜县人,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村**组**号,现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小区**单元**室,务工人员。2020年5月1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瓜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瓜州县看守所。
被告人樊某某,男,汉族,生于1990年**月**日,身份证编号1427291990********,山西省闻喜县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镇**村**组**号,现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小区**单元**室,务工人员。2020年5月1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瓜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瓜州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乙,男,汉族,生于1993年**月**日,身份证编号1408231993********,山西省闻喜县人,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镇**村**组**号,现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村**公馆**房,务工人员。2020年5月1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瓜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瓜州县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瓜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杨某甲、樊某某、张某乙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疑难复杂,经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被告人张某甲同表弟杨某甲在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小区**单元**室的住所从事软件开发业务,通过网络为“客户”制作微盘期货APP等软件程序。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张某甲安排杨某甲等人注册成立山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始以公司模式从事软件开发,张某甲为该公司实际经营负责人,被告人杨某甲、樊某某为该公司销售管理人员。在从事软件开发以来,被告人张某甲、杨某甲、樊某某、张某乙等人在明知所谓“客户”所需要的微盘期货APP被用于电信诈骗等电信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为了牟利,仍为“客户”陆续开发制作“嘉盛财富”、“昆仑国际”、“大通金融”、“富拓国际”、“宝国国际”、“大智慧”、“嘉盛集团”、“凯石国际”、“盛宝国际”等几十款微盘期货APP并予以提供,并提供后台维护、服务器使用等帮助。电信网络犯罪犯罪份子使用其软件实施诈骗等犯罪行为,致使多人受骗,后果极其严重。经核实:
2020年1月4日11时许,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小区居民徐某甲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一个微信昵称为“娟娟”的人发布的有关金融外汇投资类信息,随后联系对方并在对方的指导下安装“昆仑国际APP”投资,被诈骗12万元。
2020年2月22日10时许,新疆乌苏市**小区居民韩某某在微信好友“欣然”的推荐下,下载“嘉盛财富APP”进行投资,被诈骗12万元。
2020年2月21日14时50分许,甘肃省金塔县**镇**路居民朱某甲在浏览朋友圈时发现自己的微信好友“欣然”在朋友圈发布外汇套利信息,主动联系“欣然”后在其介绍下安装“嘉盛财富APP”投资,被诈骗11万元。
2020年2月21日,甘肃省肃州区居民毛某某在浏览朋友圈时,看到“娟子”发布外汇套利信息,随后在其指导下下载安装“嘉盛财富APP”,后在该APP上投资时被诈骗17.5万元。
2020年1月5日,中卫市沙坡头区居民周某甲其在微信朋友圈看到有人发布关于投资外汇盈利的案例,通过微信咨询对方自称是一个金融外汇平台套利公司,把钱投进平台操作稳赚不赔,并且有投资专员通过QQ带领操作,便添加对方QQ号咨询,对方让其下载“大通金融APP、嘉盛财富APP”投资货币涨跌,总计被骗14.89万元人民币。
2020年3月9日15时许,甘肃省瓜州县**小区居民王某甲在微信好友“赵某甲”的推荐下下载“福睿斯国际(嘉盛集团)APP”进行投资,被骗2万元。
2020年3月9日,甘肃省瓜州县**镇**居民陈某甲从一个叫“小娟”的微信朋友圈看到外汇投资信息,遂同其联系,后在其指导下下载安装“凯石国际APP”,被骗26万元。
2020年3月10日,甘肃省瓜州县西湖乡北沟村居民徐某乙从一个叫“小娟”的朋友圈看到外汇投资信息,遂同其联系,后在其指导下下载安装“凯石国际APP”,被骗26.9344万元。
2020年3月1日,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居民赵某乙在家中用手机登录“凯石国际APP”进行投资时被骗50.801811万元。
2020年2月1日21时26分,甘肃省兰州市居民在家中被一微信好友以投资货币平台盈利为由骗取人民币2万元。
2020年2月27日,枣阳市南城**小区居民吴某甲在家中通过手机在一个叫“嘉盛财富”平台上购买外汇比特币,按照对方提示操作陆续入金12.5万元被骗。
2020年1月7日23时许,修武县**村村民郝某某经一微信好友介绍,下载注册“昆仑国际”外汇平台,按照对方要求操作,陆续入金7万元被骗。
2020年2月2日,四川省双流区居民雷某某在家中玩手机时发现一名叫“林某某”的微信好友在发布外汇套利信息,随后经其介绍下载一款名为“福睿斯国际投资APP”,陆续在对方指导下入金被骗20.7753万元。
2020年2月,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镇居民公某某经一微信好友介绍,下载安装“嘉盛财富APP”,后在对方指导下入金2万元被骗。
2019年12月31日,贵州省兴义市**镇**村村民陈某乙在查看朋友圈看见一个叫“慧慧”的网友朋友圈发布的一条微邦金融外汇消息,随后在对方指导下下载安装“昆仑国际APP”,陆续入金10万元被骗。
2020年2月15日,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村民李某甲微信朋友圈看到一个叫“小娟”的人发布朋友圈做金融外汇赚钱的消息,与其联系后在对方指导下下载安装“嘉盛财富APP”,陆续入金6万元被骗。
2020年2月18日,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居民郑某某在其家中浏览微信朋友圈时看到一个名叫“婷婷”的人发布“高额套利回报”,后在对方指导下下载安装“嘉盛财富APP”,陆续入金9万元被骗。
2020年2月13日,四川省德阳市**路居民刘某甲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一个叫“娟娟”的人发布一则入金套利消息,后与其联系,下载“嘉盛财富APP”后跟其操作,充值34万元,亏损28万元,且余额6万元不能提现,遂发现被骗。
2020年2月15日,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巷居民马某某在其微信朋友圈看到他人发布网络投资外汇项目,与对方沟通后下载“嘉盛财富APP”,陆续入金8万元,后发现被骗。
2019年11月23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居民王某乙浏览其微信朋友圈时发现一微信好友发布外汇投资信息,后主动联系对方,在其介绍下下载“昆仑国际APP”,陆续入金12万元被骗。
2020年2月初,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居民何某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一微信好友在发股票外汇信息,后联系此人,对方推荐下载“嘉盛财富APP”,陆续入金5万元被骗。
2020年2月,浙江省为州市瓯海区**街道居民王某丙经一陌生微信网友介绍推荐,下载安装“凯石国际APP”,后陆续入金18.8066万元,投资盈利无法提现,投入资金全部被骗。
2020年1月4日,河南省三门峡市**村居民涂某某添加了一微信好友,对方自称是外汇投资团队,遂按照其推荐下载安装“嘉盛国际APP”,后陆续入金4.7603万元,投资盈利无法提现,投入资金全部被骗。
2020年2月18日,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小区居民张某丙在浏览微信朋友圈时发现一名叫“娟子”的微信好友在朋友圈发布外汇投资套利信息,后在其推荐下下载“嘉盛财富APP”,按照对方要求操作,被骗5万元。
2020年2月18日,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镇居民周某乙在家中玩手机时看到微信朋友圈里一个叫“娟娟”的在发布投资赚钱广告,遂与其联系,后被推荐下载“嘉盛财富APP”,按照对方要求打款至指定账户,后跟其购买比特币,被骗3万元。
2020年1月12日,河南省三门峡市**市场居民席某某经其微信好友“诗诗”推荐,下载安装“昆仑国际APP”,充值入金14.9万元,等到盈利后提现时被告知提现失败,需要缴纳认证费,遂又缴纳5.645万元,缴纳认证费后对方还要其缴纳解冻金,遂发现被骗。
2020年1月6日,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镇居民李某乙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一个叫“杨某乙”的人发布平台投资赚钱广告,遂主动联系对方,并按照推荐下载“昆仑国际APP”,打钱至指定账户,跟单操作,等到提现时对方以各种理由无法提现让其继续转钱,遂发现被骗8.813万元。
2020年2月27日,新疆泽普县**小区居民苏某某看到便民信息平台投资广告,后向对方联系,经其推荐下载“嘉盛财富APP”,注册后充值3万元,在盈利提现时对方称账户已被冻结,需要支付2万元认证金才可提现,遂发现被骗。
2020年2月19日,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小区居民荆某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有人发布投资广告,后与对方联系并经其推荐下载“嘉盛财富APP”,2次充值5万元,均亏损,程序员又要求其一次性充值10万元就可盈利,充值后发觉还是不能提现,对方还让其充值,遂发觉被骗。
2020年1月底,四川省绵竹市**镇**街居民孔某某在其微信朋友圈看到一个便民微信号发布有炒外汇的信息,了解之后在对方的推荐下下载“嘉盛财富APP”,陆续入金9.215716万元跟单操作,盈利提现时发现无法提现,对方让其缴纳认证金,缴纳过后账户还是未解冻,客服让其继续转钱,遂发现被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案件来源及被告人到案经过;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其身份情况及刑事责任年龄状况;
(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证实涉案物品扣押及发还的事实;
(3)陕西省春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山西鼎力佳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登记资料,证实该公司注册及登记情况;
(4)张某甲微信号与他人聊天记录截图,证实被告人张某甲按照他人要求开发制作APP向他人出售、提供二维码、短期更换、提供服务器、进行后台维护、安排其他被告人业务并适时沟通等事实;
(5)调取的相关银行卡账户信息,证实涉案银行卡注册信息及交易情况;
(6)瓜州县公安局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证实对张某甲相关账户已冻结的事实;
(7)徐某乙、陈某甲、王某甲、周某甲、徐某甲、韩某某、朱某乙、毛某某、赵某乙、于某某、吴某甲、郝某某、雷某某、公某某、陈某乙、李某甲、郑某某、刘某甲、马某某、王某乙、何某某、王某丙、涂某某、张某丙、周某乙、席某某、李某乙、吴某乙、苏某某、荆某某、孔某某询问笔录及相对应的聊天记录及截图、被害人手机电子勘验数据、转账记录、银行交易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共同证实以上人员通过微信看到他人朋友圈发布的金融外汇APP赚钱的消息后通过下载对方发送的昆仑国际、嘉盛财富、凯石国际等APP并根据APP客服提示操作进行打款操作后被诈骗报案至当地公安机关并立案的事实;
(8)前科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均无违法犯罪前科的事实;
2.电脑硬盘、手机、笔记本电脑等物证,证实涉案物证情况;
3.证人刘某乙、姚某某、田某甲、田某乙、王某丙、王某丁、杜某某、史某某、廉某某、王某戊、闫某某、吕某某证言,证实被告人销售和出售所开发的“期货”、“股票”有关APP的事实;
4.被告人张某甲、杨某甲、樊某某、张某乙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软件实施电信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为了牟利依然按照他人要求制作相应软件,并提供服务器及后续维护的经过和事实;
5.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物证痕迹登记表及照片,证实涉案现场情况及相关物品提取情况;
6.电子数据勘察取证工作记录、网络在线提取笔录,证实涉案手机、电脑、硬盘内数据勘察提取情况;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调取的相关微信号、支付宝等账号数据,证实该账号注册信息、绑定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事实;陈某甲、徐某乙、毛某某手机数据光盘三张,证实其被诈骗的经过和数额;张某甲、杨某甲、樊某某、张某乙同步讯问询问录音录像视频光盘六张,证实其被询问讯问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杨某甲、樊某某、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杨某甲、樊某某、张某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却以牟利为目的,购买源码、编译出售并维护电信网络犯罪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电信犯罪的APP,并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介入、服务器托管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张某甲、杨某甲、樊某某、张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因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杨某甲、樊某某、张某乙应认定为从犯,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张某甲二年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杨某甲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樊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张某乙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瓜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志伟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杨某甲、樊某某、张某乙现被羁押于瓜州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十册;
3.光盘十二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