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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张某某污染环境案)_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东检公诉刑诉〔2019〕229号

被告张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5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揭阳市揭东区蓝城霖磐镇**村。无前科。2019年1月24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8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5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揭阳市揭东区蓝城霖磐镇**村。无前科。2019年1月21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8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一案,由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7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6年9 月20日,同案人侯某明、洪某龙、黄某波(均已起诉)、王某良(另案处理)与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等人合伙以298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揭阳市揭东区(原揭东县)公路局承让位于:桂岭镇柏旺村马新公路管理站闲置的道班房楼房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洪某龙、黄某波、王某良各出资50万元,张某某、张某某二人合伙出资50万元,侯某明出资30万元,六人五股合伙在马新公路管理站闲置的道班房、楼房连同国有土地上建设粉碎电路板熔炼提取铜金属加工场,2007年6月份,由洪某龙代表股东向柏旺村租用蟒地(租期10年,租金2 万元) ,该地用来倾倒熔铜加工场产生的电路板废渣,期间该熔铜加工场所产生的电路板废渣倾倒在蟒地。该加工场于2008年6月份停产,后股东将该工场厂房、场地及蟒地承租给黄某波一人经营,每年黄某波付给每位股东1万元租金。在黄某波经营期间所产生的电路板废渣继续倾倒蟒地。2016年12月28日,蟒地电路板废渣倾倒点被中央环保巡视组督查,蓝城区(现更名为产业园)环保部门出结论移交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侦查,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审查认为2008年颁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电路板破碎分选回收后产生的废树脂粉”未录入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不构成污染环境罪,该局作不予立案决定。2017年1月11日把不予立案决定告知揭阳产业园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局。揭阳产业园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局发函文告知桂岭镇政府该废物为“HW13有机树脂”和处置方式,要求镇政府督促业主依法处置,随后镇政府明确告知电路板废渣倾倒者洪某龙等人负有清理处置义务,要求他们应尽快清理处置倾倒在柏旺村蟒地的电路板废渣。2017年3月份,侯某明、洪某龙等人将桂岭镇柏旺村马新公路管理站闲置的道班房、楼房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以2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林某晓。2017年11月份,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明确告知洪某龙应尽快依法处置柏旺村蟒地的电路板废渣,洪某龙接到该局通知后,通过电话分别告知侯某明、黄某波、张某某等人应尽快依法转移处置蟒地的电路板废渣,侯某明、黄某波、张某某、张某某均不同意出资处置,洪某龙以个人名义向侯某明借款120万元,前期付30万元给黄某波处置,黄某波处置一部分后停止处置。2017年11月,由桂岭镇政府牵头协调,由柏旺村委会协助洪某龙等人清理电路板废渣。从2017年11月份开始,共转运3640吨电路板废渣至市区垃圾填埋场填埋,后因洪某龙支付给柏旺村委会处置资金不到位,致转运处置工作停止。2018年4月,柏旺村委会主任侯某跃(已起诉)组织钩机和货车对未运走电路板废渣倾倒点进行覆土掩盖,2018年清明节前后,侯某明叫其胞弟侯某光安排侯某松、侯某坚、黎某松在蟒地废渣倾倒点上种树。2018年6月1日,侯某跃叫巫某谋安排刘某彬、廖某葵、廖某李继续在蟒地废渣倾倒点上种树。2018年6月24日,中央环保回头看巡视组发现柏旺村蟒地存有大量电路板废物,经揭阳市环保局对该废物成份进行鉴定,并出具了对该废物的确认函,确认该处遗留电路板废物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物类别的“HW13有机树脂”,废物代号为“900-451-13”的“电路板破碎分选回收金属产生的废树脂粉”属于危险废物。并委托“广州中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处电路板废物固体废物进行检测,报告编号:HJ 180801-13:“广东吉之准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处地下水、固体废物进行检测:“揭阳市环境监测站”对该处地下水的监测报告(结果详见报告书)。桂岭镇政府委托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揭阳一分公司依据揭阳市国土资源局测绘队的成果图对柏旺村蟒地固体废物的清运处理工程进行预算,工程预算总造价9083897.76元。(包含市区垃圾场50元/吨处理费)。2018年6月28日至2018年8月5日由桂岭镇政府组织对柏旺村蟒地存有大量电路板废物进行彻底转运处理,总共转运52215.35吨。经揭阳市恒信会计师事务所《关于桂岭镇柏旺村电路板废渣清运处置项目费用审核情况的报告》审核,截止2018年12月31日,桂岭镇柏旺村电路板废渣清运处置项目费用总计7637879.79元。

2018年12月2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第二十一批139号案件所涉危险废物整体清理工作专家评估意见:根据广东吉之准检测有限公司汇报的现场采样和监测结果,专家组认为该公司采样布点合理,符合技术规范,污染物监测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及《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水标准,与背景对照未发现受到污染。鉴于该倾倒点原为取土垢留下的山坑,在清理过程已将电路板废渣及表层混合土一并清理,以及根据第三方监测机构提供的监测结果,场地已恢复原背景状态,相关工作已完成。

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带被告人张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先后二次主动筹款上交桂岭镇柏旺村电路板废渣转运费共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被告人张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本案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均能主动积极筹款赔偿损失,故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建春

2019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现被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侦查卷共十一册、检察卷二册、光盘七块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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