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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交通肇事罪)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111973********,汉族,初中文化,雨花区**局司机,户籍所在地长沙市雨花区**街道**村**组,现住长沙市雨花区**栋**单元**号。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9日1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雨005号无牌环卫作业车从雨花区洞井路高架桥下环卫停车场出来,沿莲景苑小区东门前的辅道由东往西行驶至路口时,遇被害人刘某某沿此处人行横道由东往西行走,被告人张某某所驾环卫作业车右前部与被害人身体碰撞,造成刘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经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到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询记录、赔偿协议、谅解书及收条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并取得其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琳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07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_《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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