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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交通肇事案)_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诉刑诉〔2014〕49号

被告人张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周某某,住周某某某乡某村某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4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周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无证驾驶无牌“豪爵”牌二轮摩托车(后乘坐张某甲),沿周某某周广路由南向北驶至某什字路口时,因未保持安全车速,与郭某某驾驶(后乘坐侯某某)电动车相撞,造成郭某某、侯某某受伤,二人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郭某某、侯某某系车祸致其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认定,张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侯某某无责任。案发后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被告人张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3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 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查被告人张某案发积极抢救伤者,未逃离现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佳鑫

2014年5月12日

附: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周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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