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郊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张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2118,汉族,高中文化,快递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镇**行政村**组**号,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镇**街道,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17时08分许,被告人张某驾驶皖GD*****号轻型厢式货车从铜陵市铜都大道安徽公路门前路段右转至主路时与左后方同向骑自行车的被害人耿某某发生碰撞,致被害人耿某某倒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铜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桥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主动报警投案,后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另查,被告人张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证、行驶证、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5.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慧
检察官助理 钱艳娟
2021年1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镇**街道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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