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20〕5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051982********,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甘肃省兰州市**区**街**号**室,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区**街**号**室。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5月20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刑事拘留,5月27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10月16日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9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10时58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甘A*****号“荣威”牌灰色小型轿车,在兰州市城关区南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南山路小学”路口时,遇马某某由南向北横过道路,致车辆右前侧于马某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和马某某受伤,马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6月30日死亡。经鉴定:马某某系交通事故致脑功能障碍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该案民事赔偿被告人张某某与马某某家属已达成赔偿协议,赔偿金额已履行完毕,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事故现场图、病历及死亡证明、通话记录、协议书、收条、交通事故刑事谅解书、查获经过、人口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3.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已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晓丽
书记员:佘 蕊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1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