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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张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92********,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镇**路**号**栋**单元**号,现住址江西省瑞金市**镇**广场**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31日被瑞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从2020年3月18日至4月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下午,被告人张某驾驶赣******小型轿车沿206国道瑞金市由壬田镇往瑞金市区方向行驶至瑞金市叶坪乡松坪村路段时,与道路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朱某某驾驶的赣******普通二轮摩托车追尾相撞,造成朱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的处理。2020年1月9日,被告人张某赔偿朱某某家属共计人民币18万元,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志海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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