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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交通肇事案)_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周检诉刑诉〔2019〕12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71984********,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7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周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5日21时30分左右,张某某驾驶陕A****5号轻型货车沿107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91KM+200M(周某某广济路段)处时,因未确保安全通行与相对方向左转弯吴某某(男,身份证编号:6101241957********,住周某某**镇**村**组)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吴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造成死亡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现场勘查笔录;3.鉴定意见;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积极救治伤者。到案后认罪认罚,且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至1年,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莎莎

2019年7月23日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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