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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58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镇**村**号,住榆阳区**镇**村**号,持有B2证,个体。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陕K****2小型普通客车沿榆阳区榆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29KM+200M路段处时,因观察不周、操作不当,将由南向北步行过马路的行人王某甲撞倒,造成王某甲当场死亡。

2020年7月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肇事后迅速报警,抢救伤员,等待交警到来,系自首。

榆林市交警支队三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甲不承担责任。

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及户籍信息等相关书证;

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亚梅

检察官助理:井姣

2020年8月26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8691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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