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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一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4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长治市屯留区**乡**村。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7日19时48分许,被告人张某驾驶晋D*****号小型汽车沿228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长治市屯留区**村路段时,与醉酒后骑摩托车自行倒地的王某某相撞,致王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王某某系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证人赵某某等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章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秀妍

检察官助理:陈李岩

(院印)

2020年7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长治市屯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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