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二部刑诉〔2020〕709号
被告人张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41977********,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河南省**县**乡**村**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6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9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20时03分许,被告人张某驾驶豫R7***U号小型汽车行驶至邓州市穰东镇赵河桥西侧处时,撞住步行的被害人刘某某,致使被害人刘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后,张某驾车逃逸。经邓州市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张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2020年9月5日被告人张某自动到邓州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张某户籍信息、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邓州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到案证明等书证;2.证人史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4.邓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5.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且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鹏
检察官助理:马海洋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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