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瓜检公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126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现住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经瓜州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4日被瓜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瓜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6日,张某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瓜州县公安局依法作出罚款一千元并暂扣驾驶证六个月的处罚。2019年10月,为了再次驾驶机动车,张某某通过渊泉镇城区街道上张贴的办证广告联系了办理假证的人,以32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伪造的驾驶证。2020年2月22日11时许,张某某持有购买的假驾驶证,驾驶自己的甘FC****小轿车从丽水嘉园行驶至瓜州县瓜州大道融金州海十字路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过瓜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询,张某某2020年2月22日持有的姓名为张某某,驾驶证号码为6221261990********的驾驶证系伪造的驾驶证,是张某某在网上自行购买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张某某使用伪造机动车驾驶证正页、副页;
2.书证:
(1)瓜州县公安局接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
(2)被告人张某某基本信息、户籍信息;
(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代缴交通违法罚款客户回单;
(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瓜州县公安局电子数据勘查取证工作记录、视频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买卖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使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有以下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瓜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金丽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委托书一份;
6.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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