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1656号
被告人张某乙(曾用名张某甲),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3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工,住安徽省**县**镇潘某某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8日晚,被告人张某乙在黄岩区东城街道缤纷年代KTV旁,将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大哈出行”共享电瓶车,骑至黄岩东城街道王某甲黄岩艳阳天大药房前面花坛旁边,后将该车电瓶拆下窃走。经估价,被窃电瓶价格为人民币940元。
2、2020年3月21日晚,被告人张某乙在黄岩西城街道朝云龙虾店斜对面路边,将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大哈出行”共享电瓶车,骑至黄岩东城街道王某甲环卫大楼旁居民楼处,后将该车电瓶拆下窃走。经估价,被窃电瓶价格为人民币940元。
3、2020年4月1日晚,被告人张某乙在黄岩西城街道九龙街红绿灯路口旁,将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黄色“大哈出行”共享电瓶车,骑至黄岩东城街道王某甲46号附近,后将该车电瓶拆下窃走。经估价,被窃电瓶价格为人民币940元。同年4月3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某乙工作的小黄虹共享电动车厂二楼查获该电瓶。
2020年4月3日上午,被告人张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能如实交代其主要犯罪事实。2020年5月9日,被告人张某乙赔偿受害方损失人民币28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照片、发还清单、现场照片、天网工程视频监控截图、收条、接受证据清单、行车轨迹截图;
2、证人证言:情况说明、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员工蔡弘历、徐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张某乙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关于电瓶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乙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萍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乙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8*******;
2、全部案卷材料、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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