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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乙涉嫌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子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子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子长市院刑事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9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佳县**镇**村**号**号,住榆林市榆阳区**园**,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子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子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21日被子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子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马某甲向张某丙借款300万元,2017年5月份,被告人张某丙(已起诉)多次向借款人马某甲索要借款无果后就联系不上马某甲了。张某丙就联系榆林的亲戚被告人杨某某在马某甲所住小区蹲守。杨某某、马某乙、被告人张某乙在榆林市榆阳区找到马某甲后将其控制在榆阳区常兴**酒店的一房间内。杨某某电话告知张某丙,张某丙来到榆林后指派其妻子周某某、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李某乙、郭某某、马某乙(均已起诉)、张某乙等人轮流照看马某甲,不让离开逼迫马某甲还钱,控制马某甲7天。因马某甲没有钱付宾馆的房费,张某丙等人又将马某甲带到了榆阳区古城路“***招待所”202房间里,继续指派人轮流照看马某甲。期间张某丙花钱给马某甲所居住得招待所房间窗户加装了防盗窗,防止马某甲逃跑。在招待所控制马某甲长达20余天。在招待所的最后一天,马某甲和张某丙在招待所一楼发生了争执,张某丙用地上放的一个铁板凳将马某甲的左胳膊殴打至粉碎性骨折,后将马某甲送往医院救治。张某丙为防止马某甲在医院逃跑,继续派李某乙等人在医院照看,马某甲在医院住了一段时间后逃离了。张某丙等人将马某甲非法拘禁时间长达30余天。经子长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甲之损伤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张某丙、杨某某、马某乙等人的供述、被害人马某甲的陈述、证人韩某某等人的证言、住院病历等书证、鉴定意见、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上网追逃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子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晓燕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子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0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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