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0〕670号
被告人张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63********,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襄州区双沟镇政府干部,原襄州区第五届人大代表。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路**号,住襄州**小区**号楼。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4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乙和张某甲、陈某甲、陈某乙(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襄州区张湾街道办事处滨江御景小区对面的顺义酒店吃饭,饭后张某甲先行离开,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在酒店一楼买单,张某乙到酒店对面的小区门前开自己的面包车。因停车问题,与小区保安高某某发生了口角,随后张某乙两次先动手推搡高某某,高某某还手殴打了张某乙,张某乙便电话告知张某甲自己被打一事。此时陈某甲、陈某乙结完账出来,看见被告人张某乙在与高某某争吵,遂上前劝阻。劝阻过程中,张某甲和小区物业经理张某丙都赶到现场,因张某丙言语中夹杂着脏话,陈某甲嘟囔了一句,张某丙便朝陈某甲挥了一拳,指甲划破了陈某甲的鼻子,张某乙喊了一声“打”,便和张某甲、陈某甲、陈某乙一拥而上将张某丙打伤。经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丙的胸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8月9日,被告人张某乙等人与张某丙签订了和解协议,并一次性赔偿张某丙各项损失7万元。2020年8月24日,张某乙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和解协议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杨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4.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乙酒后因停车问题与他人发生冲突,为发泄情绪,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宝琴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乙现羁押于襄阳市襄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光碟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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