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1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厨师,住仪征市**镇**村**组。被告人张某甲曾因赌博,于2004年7月31日被仪征市公安局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甲,听取了值班律师李臣俊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13时15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驾驶苏KH****号小型面包车,沿仪征市三将立交桥由南向北行驶至立交桥北侧路段时被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和辩解;
4.江苏苏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法记录仪执法记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涯邻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仪征市**镇**村**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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