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乙,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41983********,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维修服务中心**,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修文县**乡**村**组,现住贵阳市观山湖区**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95********,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维修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德江县**乡**村**组,现住贵阳市云岩区**栋**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乙、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23日至2019年9月23日,自2019年11月7日至2019年12月6日);因案情需要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8月9日至2019年8月23日;2019年10月24日至2019年11月7日;自2020年1月7日至2020年1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乙、王某某为贵州**维修服务中心承包人。
2018年12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为了使待维修车辆贵A****4号福特轿车走其他车险处理维修,便让其员工程某某(另案处理)驾驶该福特轿车与张某甲(另案处理)一道至贵阳市白云区沙文镇沙子哨街75号。被告人张某乙在现场驾驶川A****B号奥迪轿车与停在路边的福特轿车故意撞在一起,制造事故,并让张某甲以奥迪车驾驶人的身份报案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次日,被告人张某甲带领程某某(冒充福特轿车驾驶人)和张某甲到交警第八大队处理此次交通事故,并由被告人王某某负责定损,定损之后平安保险公司赔付6615元。
2018年12月12日,被告人张某乙为了使待维修车辆走车险处理维修,便找来贺某某驾驶贵A****Y号凯迪拉克轿车,自己驾驶贵A****R号大众轿车带上公司员工张某丙到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岭社区服务中心路段。被告人张某乙在现场将该两辆车故意摆在一起制造事故现场,并让张某丙以驾驶人的身份报案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次日,被告人张某乙带领张某丙和贺某某冒充双方驾驶员到交警第八大队处理此次交通事故,并由被告人王某某负责定损,定损之后平安保险公司赔付10468元。
2018年12月14日,被告人张某乙为了使待维修车辆贵A****2号大众途锐轿车走保险处理维修,带领车主毛某某驾驶该车辆到贵阳市观山湖区宾阳大道路段,制造该车辆撞到墙上的状态,后车主毛某某打电话给保险公司,被告人王某某负责为该起事故定损,定损之后平安保险公司赔付8595元。
2018年10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贵阳市观山湖区北京西路与金阳南路交叉路口虚构车牌为贵A****8的讴歌牌轿车和一辆三轮电瓶车发生碰撞的事故现场,定损后平安公司赔付2576元人民币。
2019年1月3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本市观山湖区北京西路世纪金源地下停车场将被告人张某乙、王某某抓获。
被告人张某乙、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报案材料、谅解书、机动车辆保险定损报告等理赔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毛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张某乙、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乙、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乙、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乙、王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依法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宇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乙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89235****;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599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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