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高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6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街**村**组,现住**街**小区**栋**室,中共党员,**汽车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2时05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新A****3捷达牌小型汽车,沿西安市高陵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某厂西门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并带至高陵**医院提取血样。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血醇浓度为25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酒精呼气测试表、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50.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伟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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