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8〕254号
被告人王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临泉县人,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镇**庄**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1月1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某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丙,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011982********,汉族,小学文化,经商,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镇**队**号。被告人张某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12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张某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5日已分别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丙在蚌埠市戒毒所强制戒毒期间,得知其妻子与被害人马某某发生不正当关系,曾向一起戒毒的被告人王某表示想花钱雇人教训马某某。二被告人强制戒毒期满后,通过微信取得联系。被告人王某向张某丙表示愿意帮助其教训马某某,张某丙同意,告知被告人王某马某某所在的插花镇创世纪网吧的具体地址,并提供砍刀两把。2018年9月17日凌晨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持刀进入创世纪网吧,将被害人马某某砍伤后逃跑。被告人张某丙分两次支付王某4万元人民币。经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进行鉴定,被害人马某某右侧髌骨骨折,肢体创累计长30.7cm,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丙赔偿被害人马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万元,马某某对张某丙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的物证照片;
2.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3.证人冉某某、王某甲、张某甲、王某乙、张某乙、石某某、王某丙的证言;
4.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丙、王某的供述;
6.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失程度鉴定意见书;
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8.侦查人员依法制作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张某丙经共同预谋对被害人马某某实施伤害行为,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二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增祥
2018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冉某某、王某甲、张某甲、王某乙、张某乙、石某某、王某丙(均不出庭)。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